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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作文大全(优秀的建筑物作文)

中国建筑作文大全(优秀的建筑物作文)

更新时间:2023-11-14 08:05:42
中国建筑作文大全(优秀的建筑物作文)

中国建筑作文大全【一】

这是建筑学本科的教材,其实原本无甚可说的。读大学的时候,这本书对我来说无限枯燥和无聊,可毕业之后,这本书我又读了三遍。之所以将她列在弗兰姆普顿《现代建筑》之后,是由于在《梁思成全集》的第六卷《清则例》前言中,读到林徽因大师的观点:学古建的人应该先读《清则例》,后读《营造法式》,因为清代建筑遗存更多,社会、文化、技术状况也更为我们所了解,先学清代木构是更容易透彻的,随后在此基础上研究唐宋木构,也不会因失于材料紧缺而茫然失措。

今天,我绝不相信陈先生的《外国建筑史》反映了他在西方建筑研究上的全部深度,这是一本深入浅出的入门教材,也是中国对西方古代建筑史研究的奠基之作。鉴于这一深一浅双重身份,她并不适宜学生自学,而是需要在恰当的指导下学习的。

举例来说。书中对古埃及金字塔用石头、两河流域中下游用土盖房子、以及巴比伦建筑绚烂的马赛克源头剖析得极其清晰:埃及为什么用石头盖房子?因为他们缺少成材的木材;但埃及早在公元前四千纪就烧出砖了,为什么不用砖?同样因为缺少木材作为燃料,他们的木材都要从阿拉伯半岛上的叙利亚平原进口,成本很高……为什么两河流域中下游用土?因为他们既没有木材也没有石材,土怕水,所以用贝壳或沥青来防水,早期的贝壳是可以作为货币的,当然很贵,那沥青呢?沥青怕太阳晒,于是用陶钉插在沥青面上遮阳,贝壳以及不同温度下烧出来的陶钉都是色彩斑斓的,所以巴比伦的马赛克如此多彩……可惜的是,本科的时候我除了在年代、建筑师及重要建筑的文字下划几条线之外,从来没有注意过上述内容,以至于在大五准备考清华研究生之际重读,就如读一本从来没有翻过的新书——也就是在读完这本书与《营造法式》之后,我也实际上放弃了读清华的念头。

如果要说需要补足的地方的话,《外国建筑史》中对哥特和巴洛克时期建筑历史的描述比较宽泛,而国内关于这两部分的书至今仍是极其匮乏的。好在国家图书馆里有两本关于哥特建筑和一本关于巴洛克建筑的经典英文著述。可参照补足。但仅作为入门打底的书而言,上述两部分也是足够的。

读法:先以最快的速度略读一遍,将时代—年代—人物、建筑—典型评价做成列表,这个框架对接下来的精读非常重要;分时代详读(介于略读与精读之间),尽可能找到书中提及的建筑的清晰图片和图纸,以第一步的框架为基础建立图库,从视觉上熟悉这些重要的建筑;精读,这时可以不必再过分分神去留意那些年代、人物和建筑样子的问题,仔细读陈先生的论述,当然,书中的观点都是提纲挈领的,不可能以专论的精度去推敲,事实上对于每一个时代的专门研究,都一定会出现更为丰富和复杂的观点和线索,而陈先生的这部总论,则是一套非常有效的参照系。

最后,将来打算做理论研究的同学应该找书中提到的历史典籍来读一读,如《建筑十书》、《论建筑》、《建筑四书》等等,第一本高履泰出了中文译本,后两本国内有英文版。无志于理论的同学则不必。

中国建筑作文大全【二】

建筑是人类生活的舞台、主要的物质环境。人塑造了建筑,建筑反过来也塑造了人。建筑上凝固着人的生活,他们的需要、感情、审美和追求。建筑把这些传达给一代又一代的人。渗透到他们的性格和理想中去。建筑成了人们历史的见证,文化的标志,心灵的寄托。

我本身对中外建筑史比较感兴趣,所以本学期专业选修课选修了中外建筑史,特别的想去了解中国的建筑史和外国的建筑史。比起景观建筑,如果再给我一次重选的机会,我还仍是会选择中外建筑史。选修了这门课,老师的课件丰富多彩,视频也很多样化,对我的教学非常的有帮助。老师精心的备课使我的收获非常之大。虽然有时候上课的态度不是很端正,玩手机睡觉都有,但是也不是因为上课枯燥导致,而是自身的原因。我深刻的觉得中外建筑史是门非常有意义的课,对我学房地产的甚至整个学建筑有关专业的都很是有必要去学习这门课,读建筑有关的专业连建筑史都不了解岂不是让人笑话,还有这门课对我们以后学习或者工作都是很有帮助的。所以课后特意的认真地去看了中外建筑史这本书,分别初步的了解了中国建筑史的原始社会、夏、商、周、秦、汉建筑,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建筑,宋、辽、金、西夏建筑,元、明、清建筑,近、现代建筑。还有外国建筑史的古代建筑,中世纪至18世纪建筑,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建筑和近、现代建筑。其中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对古代建筑和中世纪至18世纪建筑进行了深层次的讲解,以便我阅读时更深的理解。

早在奴隶制时代,人类的建筑活动已经有了大规模的发展,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埃及、西亚、波斯、希腊和罗马的建筑成就比较高,建筑风格千姿百态,对后世的影响比较大。其中埃及、西亚和波斯得建筑传统流传甚少,唯独希腊、罗马的建筑在欧洲一直流传,得以发展,并统称希腊、罗马的文化为古典文化,把它们的建筑统称为古典建筑。古代建筑又分为了古埃及建筑,两河流域和波斯建筑,古希腊建筑,古罗马的建筑和古美洲建筑。

尼罗河流域的埃及文明,是古代西亚文明的两大核心之一,也是人类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埃及土地肥沃,农耕发达,自然条件温和。埃及人拥有相对安定的今世生活,也积极乐观的期待来世。因此,投射到建筑上,就表现为埃及人用石材建筑起庞大的陵墓和神殿。埃及建筑没有受到外来的影响,相对稳定,其象征性独树一帜。

从艺术传播和文化史的角度来看,希腊时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时期。公元前11~前8世纪是希腊神庙建筑的起始阶段。公元前7~前6世纪,希腊石造神庙开始形成,到公元前5世纪中叶进入了成熟阶段。这一过程也是多立克柱式和爱奥尼柱式从诞生到成熟的过程。多立克柱式是仿男体的,又被称为男性柱,爱奥尼柱式是仿女体的。著名的雅典卫城的帕提农神庙也采用的是多立克柱式。古希腊的柱式,不仅仅是一种建筑部件的形式,更准确的说,它是一种建筑规范的风格,这种规范和风格的特点是,追求建筑的檐部及柱子的严格和谐的比例和以人为尺度的造型格式。

古罗马的建筑擅长用券拱技术。摆脱承重墙,扩大内部空间是当时罗马人在建筑结构上的重要课题之一。而摆脱承重墙与扩大内部空间是采用十字拱。十字拱只需要四角的支柱来传递荷载,废弃了承重墙,而且十字拱便于开侧高窗,有利于大型建筑物的内部空间采光的要求。十字拱的实现也需要一个完整的结构受力体系的配合。

中世纪至18世纪建筑最主要的是拜占庭建筑。拜占庭时期最重要的是宗教建筑,一般采用穹顶和集中式形制。拜占庭的建筑是沿方形平面的四边发券,在四个券之间砌筑以对角线为直径的穹顶,这个穹顶仿佛一个完整的穹顶在四边被发券切割而成。它的重量完全由四个券承担。拜占庭穹顶结构体系完整也集中了统一的空间,是因为巧妙的运用了两端的半圆穹顶,以及两侧的通廊,这样便大大地扩大了空间,形成了一个十字形的平面。然而内部装饰的艺术同样具有拜占庭建筑的最高成就。它借助于建筑的色彩语言,进一步地构造艺术氛围。

而西欧中世纪的哥特式建筑减轻了拱顶的重量及侧推力,把十字拱做成框架式的,其框架部分为骨架券。特式建筑使用独立的飞券作为传递屋顶侧推力结构构件使得中厅利用侧高窗的自然采光变得很容易。将圆券十字拱等全部改用二圆心的尖券和尖拱,减轻了侧推力,增加了逻辑性很强的结构线条。哥特式建筑内部处理的最重要的一个重点是玻璃窗。玻璃窗的面积大,又是极易出装饰效果的地方。总而言之,哥特式建筑的总体风格特点是空灵、纤瘦、高耸、尖峭。

这些都是我在中外建筑史这本书里自己读到的能理解的东西,建筑伴随着人类度过了漫长的岁月,由于各国的物产、气候、地理、交通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地方的建筑都有自己的特点。我期望老师能与我们多分享一些中外建筑史,也期望老师能带领我们去看看中国的古老建筑。以后在生活中我自己也会多关注一些各国建筑发展的历史和特点,特别要对我们中国的木构造建筑和清式建筑进行全面的了解。总而言之,我爱中外建筑史,我要了解中外建筑史。

中国建筑作文大全【三】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赠与,则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因赠与

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因赠与的要件。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亡

赠与人必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