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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的特征的作文(中国建筑的传承与发展作文)

中国建筑的特征的作文(中国建筑的传承与发展作文)

更新时间:2023-11-09 21:31:40
中国建筑的特征的作文(中国建筑的传承与发展作文)

中国建筑的特征的作文【一】

外公,他虽然没有干过什惊天动地的大事,没有一身华丽的外表但在他平凡的身躯中,却分明隐含着极不平凡的品质。是啊!外公那助人为乐和嗜书如命的精神,将会筑成心中的一座丰碑,将成为我心中的一座丰碑,将成为我习和敬佩的楷模……

在万家灯火都熄灭时,外婆家的'台灯仍然亮着。灯光下坐着一个布满白发而又慈祥的老人,他头戴一副老花镜,手握一支钢笔,在书上不停地圈圈、点点、画画。他时而全神贯注;时而愁眉紧锁;时而如痴如醉;时而面露笑容。他就是我的外公。

外公虽然年纪大了,却非常爱看书。由于外公会捏橡皮泥,因此,我常常缠着他给我捏一些小玩艺。可是,只要外公一看起书,想让外公捏橡皮泥那就是“白日做梦”了。我真想把外公的书都锁进箱里。可之后的一件事,却改变了我的看法。

有一次妈妈问了我一道题:“熊猫一只手有几个手指啊?”我左思思,右想想,也想不出可靠的答案。还是去问外公吧,我心里想道。我跑到外公跟前,把妈妈的话原封不动地说了一遍。外公摸摸我的脑袋,说道:“你这小子,平日就知道玩,也不看看书。熊猫只有四个指头的啊!”“外公,您的知识可真渊博啊!这么多知识,您都是从书上获得的吗?”我羡慕地问道。“当然啦!‘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你肯读书,博览群书,你也会跟外公一样,知识渊博的啊!”于是,在我幼小的心灵中,埋下了读书的种子,书也成为了我的良师益友。

外公不仅学识渊博,还常常无私地帮别人做事,解决问题。一天中午,我家正在吃饭。突然,马伯伯和几位叔叔进来了。他们的脸上没有了往日的笑容,却堆满了焦急与无奈。他们和外公寒暄几句后,便进了书房,我也好奇地跟了进去。只听马伯伯沮丧地说:“我家的茶树不知怎么的,生了一种怪病。先是根部生瘤,紧接着茶树就大片枯萎。我们农民一年就靠这几亩茶园养家糊口,可如今却颗粒无收,这……这可这么是好哇!”说完,便一手撑着书桌,一边低头丧气。这时,一位叔叔拿出了一棵茶树的根,递给外公,外公忙戴上老花镜,左手紧握树根,右手执一个放大镜。只见外公时而拨开树根,不停地端详:他时而握起钢笔,在纸上圈画;时而放下笔来,愁眉紧锁;时而回过头去问一两句。马伯伯他们的心情也随着外公的表情而起伏不定。过了好长时间,外公才把一张写满了字迹的纸递给了马伯伯,马伯伯接过了纸,宛如握住了救命的仙丹,他用发颤的声音说道:“太感谢您了,真不知道该怎么报答您才好。”“嗨老朋友了,还这么见外。帮这点小事,应该的。”过了一会儿,马伯伯该走了。外公忙拉住他的手,说:“等会儿。”说完,他快步走进书房,拿出了一叠东西,放在马伯伯手中,马伯伯一看,原来是一叠钱,马伯伯执意不要,可外公却说:“你家今年收成又不好这点钱算是我的一点心意,以后有困难,尽管来找我。”马伯伯握着钱的手微微地颤抖着,嘴里想说什么却发不出声音。望着眼前这感人的一幕,我的心不禁被触动了,外公的品质是多么高尚啊!他不以专长而肥私,而以助人为乐事,想到这里,外公的身躯不禁在我眼中越来越高大。

外公,他虽然没有干过什惊天动地的大事,没有一身华丽的外表但在他平凡的身躯中,却分明隐含着极不平凡的品质。是啊!外公那助人为乐和嗜书如命的精神,将会筑成心中的一座丰碑,将成为我心中的一座丰碑,将成为我习和敬佩的楷模。

中国建筑的特征的作文【二】

这件事现在想起来真有一点后悔。早知道会这样,我也不会这样做。

第二单元要测试了。考试的前一天傍晚,老师反复对我们说:“今天晚上好好去复习第二单元,明天考试,考试时认真做题,看清题目。”我当时在想:小小的第二单元,不用去复习,又不会有多难,明天我准能考个好分。我回到家,只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书面作业,收拾好东西,就去看电视了,早把复习第二单元的事抛到九霄云外了。

第二天早上发考卷前,老师又提醒我们:“做题时请看清题目。”试卷发下来后,老师又给我们讲解,而我却一个劲儿地往下做,老师讲的我一个字也没听。等到老师说完时,我已经做了几题了。突然我遇到了一道题,怎么也看不懂题目意思,悄悄地看了一下周围,同学们都津津有味地在答题。怎么办?问老师吧,刚才悄悄答题的事肯定要露馅了。还是算了,这题失分就失分吧,九十分还是能考到的。于是我就随便一答,先把此题混过去再说。还好,接下去的题目都很顺利,做着做着,做到了课内阅读题,课内的当然是我的强项啦,突然,一只“拦路虎”拦住了我的去路——句子含义?我打开记忆库,一个劲地搜寻起来,可是还是模糊一片,这下可糟了,昨晚没复习的事要露馅了,老师同学会怎么看我?此时的我,心里好后悔呀,哪还会集中精神去做题呀,心不在焉地完成了余下的课外阅读和作文。

结果可想而知,一向语文成绩不错的我竟考了 86.5 分。老师批评我不认真,同学嘲笑我自以为是。爸爸妈妈看了我的试卷,把我狠狠地“ K ”了一顿,那种滋味可真不好受。

晚上,我躺在床上盯着天花板不断地自责,我怎么能这样自以为是?我怎么不听老师的讲解?我怎么不好好地复习呢……不知不觉中,眼泪悄悄地流了下来。

中国建筑的特征的作文【三】

阅读书目:罗杰·H·伯恩哈特,安·H·伯克哈特:《不动产》,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定着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将建构物,生成于土地之上的林木、草原,埋藏于土地之下的矿藏等。它们是任何国家、任何企业、任何个人都不能须臾离开的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所有国家都无不把作为重点在其财产法或物权法中予以规范。世界各国发展的历史表明,以不动产为重心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最大限度提高人民创造财富或积累财富内在动力的最重要的激励体制与制度保障。

第一篇 不动产权益

[p3]

不动产由土地和诸如林木、建筑物等永久附着于土地上的物所组成。不动产一般是固定不动的,动产则由可移动的物所组成。动产可以是有形的,如书或汽车;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思想或商誉。财产法所规定的大多数是不动产而不是动产方面的事项。然而,两者的规则大致相同。

第一章占有权和所有权

Ⅰ.无主或有主动产的占有

[p4]

A.无主物

占有人的权利主张,取决于财产是否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如果是无主物,通过占有,占有人就可能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至少没有人可以向占有人主张权利。

1. 占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禁止取得无主财产的情形外,谁占有了无主物,谁就是它的的“所有人”,谁就被赋予如购买或继承该财产的所有人一样完整的所有权。

2. 竞争占有人

谁先取得物的占有,法律就将先占权赋予谁,这就是所谓的“先占先得”规则。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先占,则不适用此规则。

3. 构成占有的行为

构成占有,必须具有对物的实际控制行为及控制或者排他控制的意图。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占有均是个模糊的概念。

[p6]

B.有主物

占有所有物的占有人,负有将该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务。借物人、租物人、拾物人和盗物人,都负有按照所有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协议条件,将其占有的财物返回物之所有人的义

务。每个人在处理该物时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占有人对所有人所负的义务,一般视注意的性质而定。

真正的受托人有将财物返还所有人的绝对义务。场所所有人没有义务返还他从未占有的财物,除非他愿意返还,或者在特殊情况下,才负有返还财物的义务。

[p7]

1.在占有期间,占有人对占有物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注意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占有的性质:

(1)若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轻微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他才负有责任。

(2)若为受托人的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负有最高度注意义务,然而,他并非负有绝对的保护义务。

(3)若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共同利益而接受委托,则受托人应为一般过失负责。

(4)若不存在委托关系,则场所所有人对财产所有人存放于其场所的财物,不负有注意义务。

[p10]

2.房产所有人的权利

因为拾物地一般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所以,拾物人与拾物地所有人一直纠纷不断。法院采取一套有点相互矛盾的区分规则。

a.拾物人的状况

若拾物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其对所拾之物的权利较小:

(1)非法侵入他人不动产者;

(2)如为修理下水道或传递邮件等限定目的进入他人不动产者;

(3)作为不动产所有人的雇员而进入该不动产者;

(4)同意将任何所拾之物交给不动产所有人者。

b.房产的状况

若财物系在私人之处而非公共场所所被拾得,则拾有人的权利较小。

c.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状况

以不动产为基础的请求权的效力,受请求人是否为未入住的不动产拾有人、是否从未在该处居住的出租人、是否为长期承租人或者是是否是周末住客等因素的影响。

d.拾物地

若系地下而不是地上发现之物,则一般属于不动产所有人而不是拾物人。然而,若系他人有意埋藏之物,则可被视为珠宝一类的财富。

e.所拾之物何以至该处

若系遗失或遗弃在公共场所之物,拾物人有权占有。若系遗忘物,则不动产所有人有权占有。

这方面的很多问题,现在均由侵权、合同观念或者立法来解决,而不是由较为古老的占有或委托的区分理论来解决。

Ⅱ.赠与物

[p11]

赠与物,是财产所有人自愿无偿转让的财物。赠与人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因赠与财物给受赠人。若赠与发生于在世的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且赠与人希望该赠与不可撤销、无条件地立即生效,则系生前赠与。若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赠与,则系因赠与。第三种赠与是遗嘱赠与。遗嘱赠与仅在赠与人后生效,一般要以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方式做出。

[p12]

A.生前赠与

生前赠与必须具备的三个要素:

(1)赠与的意图;

(2)赠与物的交付;

(3)赠与物的接受。

[p17]

B.因赠与

因赠与,系赠与人预料自己即将亡而做出的赠与行为。其目的是使面临亡的人有最后的机会处分自己的财产。极有可能发生有人谎称自己有权接受者财产的案件的现实情况,使法院通常严格适用因赠与的要件。因赠与有以下要素。

a.赠与的意图、赠与物的交付和接受

因赠与的要素和生前赠与的要素相同。在判断这些要素是否齐备时,法院比考虑是赠与更为审慎,因为在这种案件中,更有可能出现针对者财产的诈骗行为。

b.占有人预料在即将亡

有效的赠与,必须是赠与人患有致命疾病或者手指吗伤时做出的。一般的害怕亡不符合这个要求。

C.如期亡

赠与人必须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而非于其他介入的原因。 d.占有人没有恢复健康

若赠与人从促使其做出赠与决定行为的疾病或者伤害中恢复过来,赠与行为就会被依法取消。

e.赠与人没有撤销赠与

不同于生前赠与,赠与人可以取消因赠与。

f.赠与人先于受赠人亡

g.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

若赠与附有生效条件,则表明该赠与仅在赠与人亡时生效。

Ⅲ.无所有权的占有不动产行为

[p18]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不动产的人就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取得所有人同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会出现占有人既不是所有人也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形。

无权占有并非把前所有人的权利转让给了占有人,而是通过消除此前占有权利的缺陷,为占有人创造了全新的额完整的权利。

1.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

在无权占有必须持续多长时间的立法规定上,各州千差万别,较高年限有20年,较低年限有5年,在特殊案件中有更高或者更低的年限。

2.期间合并

[p22]

尽管占有人自己占有不动产的时间为满足法定期限的要求,但是,他可以把之前的占有人占有的时间计入其占有的时间,从而可能通过积累年限达到立法规定的要求。

除非前后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厉害关系,否则不允许期间合并。如果所主张的厉害关系是源自于前后占有人之间的契据,但是,该契据与所主张的不动产无关,以至于不能创立权利外衣时,通常就认为,如果前后占有人实际上都占有了该不动产,就仍存在厉害关系。

3.法定占有行为

关于构成占有的行为类型并无固定的规则。有时适用的标准,是看占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支持所有人提出驱逐之诉的特性。

4.推定占有的限制

权利外衣赋予的扩大地块权利可保护在先占有人,是他能阻止随后的侵入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不适用上述规则:

①只推定占有那部分不动产由不同人所有时;

②实际占有的部分未被无权占有时;

③权利外衣指向的不是争议的不动产时。

5.时效延长的外因

[p34]

a.无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在诉因发生时,原告属于未成年、患有精神病、被监禁或在服役等法定无行为能力的情形,时效就被终止。

b.未来权益

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未来权益持有人,无权对错误的占有人提出驱逐之诉,因为未来权益并没有赋予当前占有性权利。

c.无权占有对非占有性权益的效力

无权占有当然不能自动将第三人享有的地役权和限制性契约权消灭。

第二章普通法不动产产权

Ⅰ.当前占有性不动产产权

[p38]

A.不动产产权种类 1.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2. 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 3.终身不动产产权; 4.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6.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

[p39]

B.自由保有v.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封地占有权

非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限嗣继承不动产产权、终身不动产产权统称为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定期不动产产权或定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续期不动产产权或续期租赁不动产产权统称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终止时间不能预先准确确定,因为亡通常是导致终止的事件。

区分自由保有和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必要性,源自于普通法封地占有权的观念。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所有人享有封地占有权,但是,非自由保有不动产产权的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享有封地占有权。

[p44]

C.不动产产权的保有方式——绝对的或不受限制的

所有的不动产产权在“保有程度上”都有所不同,即根据它们的期限和自然终止的事件而言均有所不同。继承不动产产权的持续时间是不确定的,终身不动产产权据以权衡期限的人的寿命结束时自然终止,非自由保有的不动产产权在规定的期限到来后终止。但是,若转让指明附有某种条件或者限制,则所有这些不动产产权都可能会更早终止。

1.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附终止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只有指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这种不动产产权就会继续存在。一旦附终止条件成就,该不动产产权就会自动终止。

2.附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

只有在转让人保留未来权益的情况下,才能设立付解除条件的不动产产权。当条件成就时,该不动产产权就会终止。但它不是自动终止,而是由未来权益所有人决定是否终止。

Ⅱ.未来权益

[p46]

未来权益有5种:

(1复归权(reversion);

(2回归权(possibility of reverter);

(3终止权(power of termination);

(4剩余产权(reminder);

(5执行权益(executory interest)。

若转让人保留了未来权益,则它必定是复归权、回归权或终止权。若设立未来权益的文件件它转让给了受让人,则它必定是剩余产权或执行权益。

Ⅲ.不动产产权的转让

[p56]

A.转让的方式

不涉及封地占有权的交付时,不必履行封地交付仪式。非占有性的未来权益的转让,也是通过转让协议或者契据来完成,不必举行封地交付仪式。如今,所有的权益一般均以协议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