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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关于不要有侥幸心理的作文)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关于不要有侥幸心理的作文)

更新时间:2023-04-11 03:42:01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关于不要有侥幸心理的作文)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一】

做事需时时谨慎,不能在小河沟里翻大船。孟子说:“生于忧患,于安乐。”就是要告诉我们平静之中蕴含着危机,时刻需保持警惕。

时刻保持谨慎态度,让战后日本迅速崛起。有位美国学者写了一本关于日本崛起的书。这在日本国内引起强烈震动。日本一些学者都纷纷出书反对美国学者的观点,而且还有人质疑美国学者写这本书是为了让日本人放松警惕。正是日本人时刻保持清醒的姿态,铸就了日本的强大。

时刻保持警惕,让我们在平静中意识到危机的存在,避免让我们陷入不利处境。象那只在不断加热中被煮的青蛙,没有起落的生活方式,也许是最危险的生活方式,满足于小环境的舒适与习惯,一旦觉醒,已经大难临头了。

俗话说,谨慎无大错。正是因为诸葛亮一生惟谨慎,才被刘备临终托以大事,辅佐后主,寄以振兴汉室之望。在三国逐鹿中未思胜,先虑败,稳扎稳打,逐渐赢得先机。但智者千虑,终有一失。一时大意派马谡镇守街亭,造成北伐大局的被动。也正因为其“一生谨慎”使得敌军主帅司马懿不敢乘胜掩。

丧失谨慎,带来巨大灾难。以色列前国防部长因在二战中右眼受伤导致失明而被称为独眼将军。他在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冲突中屡立战功。也许是以军的几次胜利让他觉得阿拉伯国家的弱小,不敢向以色列发起进攻。所以他在收到敌方即将进攻的情报后无动于衷。直到战前的几个小时才如梦初醒,但为时已晚,以色列在这次战争中遭受重大损失。

平静的水面下往往暗流涌动,我们不要被眼前的和平、宁静迷惑,透过表面的平静,洞察背后的危机,这样我们就可以化解危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曾国藩深居高位,最后能全身而退,这在当时是极为不易的。他做官做人处处小心:给家人的书信中告诫家人低调处事,勿自骄意满;平息天国之乱后遣散x队;朝廷赏赐往往谢辞而不居功。正是其谨慎小心,才打消了朝廷对他的猜忌,而没有出现兔狗烹的结局。

谨慎,不是懦弱,不是不思进取,而是一种稳中取胜的智慧。

放松警惕,灾祸不断涌出,给我们带来人生的悲剧。

时刻保持警惕,小心行得万年船。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二】

我们出生在一个奇妙的世界上,我们这个世界上有着各种各样的人、动物、以及许许多多我们未知的东西。

我们必须要小心的走着每一步,这样才能在这个纷杂的世界中安身立命。虽然现在是我们生活在一个和平的世界中,可是这个所谓和平的世界并非百分之百的和平,她还有着许多未知的领域等着我们去探索,去发现。我在探索的同时,危险与机遇是共存的,只有我们能够小心谨慎,一步一步的往前走,才能避开危险军找到机遇。

诸葛亮,一生谨言慎行。从刘备三顾茅庐之后诸葛亮才出山帮助诸葛亮打天下便可以看出,他做事什么谨慎,他在考验刘备是否真的有诚心有耐心,是否值得他去辅佐。在草船借箭这个事例中,他的谨慎,他的机智也充分的体现了出来,他知道单靠造箭,三天造出三万支箭,那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他没有愚蠢的去一支箭一支箭的去造,他选择了去“借”曹操的箭,最终凭借着他的智慧他的谨慎,“造”箭成功。

历史上关于小心谨慎而成就大事的例子数不胜数,在这里,我就不一一举例了。我认为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我们能够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不去浮夸,专心致志,小心谨慎的向着前方走去,这样我们一定是可以取得成功的。

今天,在超市干活的时候,我就是因为不够小心谨慎,拿着西瓜的时候就像一个小陀螺一样转转转,一不小心,“啪”西瓜掉到了地上,西瓜四分五裂。唉,虽然说超市的东西有亏损很正常的,但是像这种没有必要的亏损我们还是要尽量去避免的,毕竟超市的收入与我们的收入也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小心小心在小心,无论做什么事情的时候我们都需要去深刻领悟这两个字,只有当我们深刻领悟了便会无往不利。有德行的人从早到晚都小心谨慎,每天夜里都进行自我反思省语,就不会招灾。明·方孝孺《逊志斋集·慎斋箴》中说过这么一句话我觉得很有道理人之持身立事,常成于慎,而败于纵意思是什么呢?我来简单的解释一下,人的修养和处世,往往由于谨慎而成功,由于放纵而失败。也就是说,无论我们想要做成什么事情小心谨慎一点总是没错的,我们的小心谨慎并不会多耗费我们多少时间反而会为我们节省不少时间,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假如你没有办好一件事情的话,那么重头来过是一定需要不少时间的,这样是多么的得不偿失啊!

小心总没错——后记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三】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四】

有个小孩,小时候认为圆月像油饼。有一次中秋节,他父亲问他;宝贝,这月亮像什么啊?本以为儿子会说月亮像圆盘或是镜子,不料他儿子说像我们吃的油饼。他父亲非常生气,胡扯,明明像圆盘,怎么会像呢油饼呢?那个小孩委屈的.哭了……

这是多么痛心的故事啊!就因为把月亮比喻成了油饼,被父亲骂了一顿,这值得吗?教育到底是什么?是使别人懂得更多的知识,还是囚禁别人思想的栅栏?我看是后者,要一成不变地按照前人的思想,没有一丝创新的空间。举个例子,月亮。几乎都是比喻成了圆盘和镜子,难道这么多人的想法都相同?当然,前人好的地方是可以做为参考,但是几乎人人都用,好像月亮除了叫月亮,只有叫圆盘了。太单调了,怪不得有这么多人不爱读书,也许就是因为学习太枯燥了。还有语文,语文的答案不肯能是唯一的,有许多语文老师只认可参考答案上的答案和他自己做的,不允许学生有一字之差,那么是,与其说考试,还不如说是在默写答案,这样长期地压抑大脑开放的思维,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中国的教育似乎一直是口上说一套,做一套。喊的是素质教育,实施的却是应试教育,学生的任务就是应付一场又一场无休止的考试,毫无乐趣可言。而国外的同龄孩子确是在快乐的度过童年,在玩中学,学中玩。

曾经流行过这样一句话:只要你小时候把基础打好,多用点功,将来你考上了大学就轻松了。似乎中国的教育就是小时候辛苦,长大后轻松。而国外就刚好相反,他们是小时候轻松,长大后辛苦,他们的理论是:小时候不懂事,应该享受属于自己的童年美好时光,而你长大后,就有责任去背负自己的学习任务,用功读书。

韩寒在他的《通稿20xx》里面谈到中国有一个概念一错错了几十年,那就是“全面发展学生”。在学校里,什么叫“全面发展学生”呢?首先你语数外理化应该学得不错,然后你的体育也凑合,补考能够及格,偶尔也有会乐器的(如果口琴,竖笛也算的话)。然后呢?没有了。其实在全面发展里,各种学科只算一项。说好听点就是“学科能力”,说难听点就是“考试能力”。想想这些“全面发展学生”也可怜,将来他们参加工作,看到别人什么都会,自己却一无是处。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么多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的原因之一吧!

国外的教育在这方面做的很好,他们很注重培养素质教育的培养,从多方面培养人才,他们开设了各种各样的课程:例如陶艺课、游泳课…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从中受益,真正的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在中国,却是固定、板的按照固定的教科书给学生上课,既单调又枯燥乏味。国外的教育非常活跃,常常是布置一两道没有固定答案的题自己去查资料,学生往往是在图书馆里泡几个小时才能为完成作业。这同时增加了课外阅读量,使他们的知识面更广,思维变得活跃。中国学生的作业往往是老师费尽心思找到的习题或者试卷在做,虽然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抄作业”的现象的重要原因。而且这样显得很呆板,不利于学生的教育成长和智力开发。有人说,外国的学生把电脑当作工具,而中国的学生把电脑当玩具,这不是没有道理。

国外的教育中最注重培养孩子坚韧不拔、勇敢无畏、敢于冒险,团结友善的品质,他们甚至从小就开始打工挣钱,懂得不依赖父母,如何靠自己养活。这同时也让他们早日融入社会,更加能够理解父母挣钱的辛苦,从而学会勤俭节约。让孩子变得独立、坚强、成熟。中国由于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几乎都是家中的小皇帝、小公主。烫不得、摸不得,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上怕丢了。养成了自私,不为别人着想,懒惰等坏习惯,变得脆弱,像温室里的花朵,经受不起风雨的摧残。特别是一些父母的想法就是:只要孩子好好读书,什么事都不用做了。这导致了一些可笑的悲剧。例:一些“好学生”考上大学离开父母后什么都不会做,甚至连水都不会烧。可悲!就更别说自己养活自己了。他们心安理得的花着父母的钱,出手阔气得很。尽管从小到大,总有人在他们耳边唠叨要勤俭节约,然而这些话对于他们来讲或许感到很陌生吧。

有人说教育应该根据不同的国情而去实施,我并不是想去刻意地去崇拜国外的教育,只是就事论事,把中国的教育和西方的教育相比较,那么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我们的教育需要改进的是哪些地方?我们需要的教育又是什么?

可惜啊,漫漫的人生路上,印满了多少谨慎的足迹!

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作文【五】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