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想象>

合理的公平作文(公平作文议论文题目)

合理的公平作文(公平作文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24-05-28 15:03:51
合理的公平作文(公平作文议论文题目)

合理的公平作文【一】

在阅读完罗曼罗兰的《名人传》之后,我内心对三位主人公充满了敬畏,上帝是平等的。上帝给了他们惊才绝艳的才华,却让他们有相应的遗憾甚至痛苦。而全书所记载的三个人物,无一不是各自领域的高手,但即使如此,他们也有在每个清冷夜晚的萧瑟孤独,寂寞啃噬着他们的\'心,他们却只有迎着月光将一切咽回肚里。最后无疾而终。

第一个人物是贝多芬,在世人眼里,他是清冷孤傲的钢琴家,我们往往关注他那一首首才华横溢的乐曲,却忘了走进他的内心。没有人在意他疾病缠身时的痛苦,亦没有人在意被心爱之人拒绝后的悲伤与愤怒,更没有人去感同身受他那饱受摧残之下坚强的心。那每一次跳动,就像燃烧着生命的火焰,坚守着他对音乐的忠诚,至不渝。事实证明一个高傲而独立的天才,他可以肆意无视王公贵族,但当殖民国家无情地挥入,殖民风的席卷,贝多芬不得不黯然退场。或许,只有扼住命运的喉咙,贝多芬才能到达梦想的彼岸……

而第二位米开朗琪罗,同样闻名中外的艺术家。哦,不,是同样闻名中外的米开朗琪罗·博纳罗蒂。因为他不会希望我们将他当艺术家看待的,他为了世家贵族的荣耀宁可牺牲一切。在持续不断的兴奋中工作,即便痛苦也不曾阻止他,直到安老的前一天他还在工作室里,也许正是这种病态的需要使他可以完成他人所不能的,但他也有遗憾,他一辈子活在恨与痛苦之中,他没有妻子儿女,就这样他在那悲苦看到一生的枉费后,发出了最后的呼吸,却仍是“痛苦的颂赞”……

最后一位,托尔斯泰,一个具有博爱精神的英雄,曾有那么一瞬几乎所有的人都喜爱着他。他有着优良的家世,这一切看似完美。但丑陋的容貌,让他一生都在自我折磨。他很早就拥有了财富、荣誉与地位,但他却像一个疯狂的信徒一样,不断地解剖自己,不断地忏悔。他的妻子,儿女、朋友、敌人,都不能理解、安慰、帮助他。最后他不得不在冰冷的冬夜离家出走,像一个乞丐那样在公路旁。

就这样,三个风格迥异却又有着惊人类似之处的人物就深深地印在了我的脑海里。任何人都是公平的。

所以我们不要轻视了自己眼前的幸福,就这样,稳稳的、平凡的、一直走下去……

合理的公平作文【二】

商人看起来又饿又累。所以,拉姆和希亚邀请他和他们一起吃午餐。“但是,我们有三个人,怎么分这八块面包呢。”拉姆有些为难。“我们把面包放在一起,再把每个面包切成均等的三块。”希亚建议到。把面包吃完后,商人要给他们钱,他们又不好推辞,就收下了。

待商人离开后,两个人一数金额的数量是:八个。“八个金币,两个人,我们就每人四个金币。”拉姆说到。“这不公平!”希亚大声反驳道,“我有五块面包,你只有三块,所以,我应该拿五块,你只能拿三块。” 拉姆不想争吵,但他也不想让希亚拿五块金币。“我们去找村长来决定吧他是个公正的人。”拉姆说。

他们来到村长毛尔维的家,把整个事情告诉了他。毛尔维想了很久,最后说:“分配这笔钱的公平办法,就是希亚拿七个金币,拉姆那一个。”“什么?”拉姆尖叫道。“为什么我该得的`七个?”希亚也觉得非常奇怪。当毛尔维把他分配的理由解释清楚后,拉姆和希亚都没有对这个分配再提出意见。这真是一个公平的裁决呀!

毛尔维决定只给拉姆一个金币,而给西亚七块,是因为,商人吃的八块面包中,只有一块是从拉姆的面包中来的,而其余七块都是希亚的,如果商人吃的八块面包中四块是拉姆的,四块是希亚的,或者还有其他的情形,那又该怎么办呢?如果你把所有的可能都考虑到了然后在计算,你会发现,结果仍然是相同的。

合理的公平作文【三】

任何一种新事物的诞生都存在它的`两面性,互联网亦是如此。网上有许多有用的学习资源,可以用来学习,可以浏览新闻,同时在网上人们也可以聊天购物,基本上实现了古代人所说的“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这是人们梦寐以求的,也就证明了互联网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的存在也的确有弊端,但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定来限制网络上那些不轨的行为。

不光是国家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青少年也应该加强自身的抵抗力,上网时有意识地去避开一些不好的事情,避免沉迷于网络,增强自身的“抵抗力”,抵制不良诱惑,远离网络游戏,合理利用网络去做些有利于自身成长的事情。

总而言之,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只要我们能够合理利用它,就一定可以造福于人类。

合理的公平作文【四】

在繁重的学习任务之余,周末可以说是一个黄金时间。同样的日子,有的人可以好好抓紧时间,在这个整个的时间中发挥最大效率去抢占学习先机,不断突破自己;有的人能够利用难得的空闲时间,好好休整自己,放松下来因为整个学习周而绷紧的神经,为下周即将到来的新一轮复习养精蓄锐;有的人会转变方向,趁着没有人去督促学习的日子里,正好能够好好拾起丢下许久的兴趣,追求自己所爱……一样的时间,不同的人,能够演绎不同的精彩。

而于我而言则是欠缺考虑的。

第一个周末,我整整睡了两天,只是因为平日里的学习压力颇大,每天都是晚睡早起,稍有空闲时间也是在思考一两道题目,甚至午休时间也用来背单词,做英语考卷等等。好累,每一天的课都是折磨,睡眠不足,学习压力大,内容枯燥,学习任务重……一切的一切,我即便上课想要撑起精神好好学习,却很容易被错综复杂的公式晃花了眼,陷入混沌空间。早上早起,中午不睡,晚上熬夜,再加上白天不间断的 连续课程,我几乎崩溃,眼睛往往是酸痛通红的。

第二个周末,想到不能这样浪费时间,因为给我留的.复习时间一天天减少,而我需要认真复习的东西还有很多,不能过早放松,因此,我只是比平时晚起一点点,之后自己在书桌前,坐了整个周末。等到了周一,在床上朦胧醒来的时候,心中哀叹一声,我的周末就这样过去了,就等于没有嘛!

第三个周末,痛定思痛,还是要有自己的时间,不能被其他事情捆绑,我要自由!于是我背起羽毛球拍,跟朋友去打了一整天的球,隔天又抱着篮球出门了。结果,今天一觉醒来,身体似乎无一处是我的,叹叹,即便是我的最爱,过度也会伤我于毫末。

思于此,不得不慎重考虑,合理安排好自己的周末时间。时间是有限的,可是自己想要做的事情却是无限的,能够劳逸结合,才是对自己最好的帮助。

合理的公平作文【五】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