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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突发疫情的感悟作文)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突发疫情的感悟作文)

更新时间:2024-05-21 05:44:04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突发疫情的感悟作文)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一】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二】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运用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高校的有效运行与平安校园建设意义重大,高校与社会各个管理层面都对此极为重视,各职能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探寻与实践工作。目前,高校各项治理工作正在从法制向法治转变,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维权、群民权利和学校权利等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在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如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需要认真探究的一个问题。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三】

作文—让许多孩子烦恼的一个词,对我来说吧!我刚开始对作文也挺反感的,每次听到作文两字就紧张的不行。

本想过一次无忧无虑的寒假生活,但是爸爸可能是看出了我的这一状况,给我报了作文补习班,我心想:“这不是赶鸭子上架吗”?随后,我便急忙翻开了以前买的作文书,看后,我傻眼了,里面的内容是那么的陌生,尽管我以前是看过一些,但是现在看起来还是很陌生。

今天中午两点左右,爸爸带着我去了作文补习的地方,刚进去就有一位叔叔,那位叔叔带着我们爷俩进了一间屋子里,我坐在他的对面,开始聊了起来,聊着聊着,他便开始问我问题,我也很认真的回答着,渐渐的他给我讲了什么叫记叙文,记叙文的六要素,写记叙文要掌握什么、要注意什么等……。仿佛就像听了一门非常轻松的作文课,这门课让我回味无穷,耐人寻味。特别是他那句“写作文就像做人”让我久久不能忘记。

在这些平淡无奇的日子里,我曾经很认真的.听过许多老师讲的作文课,但是却未曾听过这么轻松有趣的作文课。

随后,他给了我一本书,书名叫《我教女儿写作文》,书面上,有一位大叔在给一名女孩教书。“书面上的大叔是如此的熟眼”,我想了想,一看。呀!这不是坐在我对面的大叔吗?我挠了挠头正要向他提问时,他满脸慈祥的笑着说:“这是我自己着的,书上的照片正是我和我的女儿,书里的内容呢!是我女儿自小学二年级到高二写的作文,九年笔耕不辍的感人故事啊”说着他的眼神里显露出激动的神情,便出神的往墙角望去,我想“他是在回忆那几年里的事情吧!”接着他又回过神来讲到:“我叫贾文德,你就叫我贾老师吧!以后我就是你的作文老师了!”我惬意的点了点头。接着贾老师和我老爸开始聊了一起来。这时,我随意的翻开了刚才贾老师送我的书,才发现他的女儿和贾老师一个性,叫贾雁,我认真的默读着她的作文,让人惊讶的是,她在二年级时就把自己的作文写的特别好,在我们藏族自治区域里大概六年级才可以写成这样的作文。而且她还把自己的作文发表在1999年2月号的《孩子天地》上,难能可贵的是,这篇作文不是老师布置的作业。

在这些作文中,让我印象深刻的是《生命因顽强而美丽》这篇作文介绍了她有一位小姨,因小姨小时候得过小儿麻痹症使得双腿瘫痪,但她却从未失落过,她以自己的顽强不屈的精神赢得了别人的尊敬。这个精神感动了我,更触动了我的心,使我看了好几遍还是不满足。

紧接着,贾老师和我们一起从屋子里出来后,笑着对我爸说:“过几天后,这里要下班,所以要到你家去给您的孩子补习”说完,我爸:“嗯”了一声后带着贾老师来到了我们住的那个园子里,把我家的门铃和楼层说明后,我两就回家了。

吃过晚饭后,我躺在床上心想着今天是多么有意义的一天啊!在一念之间我又想起了哪篇作文,作文里的字眼一个个浮现在我的眼前,我急忙的爬起来拿起作文书便看了起来,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我感觉我对作文有了深一步的熟悉,不再那么反感,而且,我想“我们只是不想写作文,对作文有着另一种的看法,现在想来写作文其实挺简单的”所以,请同学们对作文保持清晰的态度,让我们一起来写好作文吧!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四】

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市场经济对高校所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从学校方面讲,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相互竞争的一种产品,教育服务按质量高低获得社会资源,或者说教育行政部门有意无意按照学校的层次配备教育资源,使得教育公平停留在口号阶段。具体到学校内部,学校更多是将教学质量放在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设施建设和投入严重不足,诸如此类的状况都使得许多高校不能建立健全各种法律保障机制和机构,更多依赖于传统的保卫部门来履行简单的管理职能,进而使高校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过程中难免受到机制的制约而责任界限不清,使学校在应急管理中的法律运用受到限制。从学生方面讲,市场经济对高校学生的影响,使得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缺失,法律意识淡漠。在校学生大多虽年满十八周岁,基本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学生作为被教育的对象,他们对自我的管理不可能像成年人一样有着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理智。同时,高校作为社会各类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不可能全然封闭与世隔绝,故社会上的各类事件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涉世未深的青年人乃至学校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信息包括很多负面的信息会通过各种渠道不自觉地渗透到大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虚拟空间的加大使得学生在很多时候真假难辨。加之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在网络上制造各种谣言,不仅会大大增加高校突发事件的机率,而且给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对高校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高校管理和社会安全需要共同面对的尖锐问题。作为教育管理基层的高校,在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既要考虑到学生自身的因素,也要考虑到社会对青年人或学校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对高校突发事件的管理进行科学决策,使得应急管理更加具有可行性。

(一明确依法治校理念,健全法律工作机制

首先,以全面推进依法治校为指导思想。依法治校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的办学理念与依法治校的理念紧密结合,对高校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具体而言,就是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把学校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深化高等学校的法治教育改革,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安全平稳发展。其次,着重理顺学校内部关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解决学校办学和教育活动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及安全问题,以此构建符合法治精神的高校育人环境,提高学校依法处理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注重从学校顶层设计上规范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加强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队伍建设,成立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1]据当前一些高校的探索性实践可知,高校完全可以依托法学院设立日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如法律事务办公室,并给这些部门配备专职编制,由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处理以学校为诉讼方的诉讼事务与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学校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额资金使用提供法律咨询,为各单位和部门提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服务,参与审定学校章程在内的各种相关规范文件、管理规章制度等,使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运用法律有部门支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首先,加强“依章办事”的力度。目前,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章程起草工作小组,通过多学科、多角度的论证和分析,注重在保证章程内容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高校自身的鲜明特色,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办学性质、发展目标、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与决策程序等重大问题,使高校各项工作有章可依、有据可循。[2]但需要强调的是,许多文件更多还停留在思想认识的观念层面,高校许多管理人员还不能从根本上理解规章制度运行的内在机理,这就需要学校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各种培训,包括法制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为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真正落实提供保障。其次,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依法统一领导高校工作,支持校长行使职权。这就要求进一步规范高校内部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管理的部门工作职责,实现高校管理权限的合理、合法配置。同时,在涉及教工和学生切身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执行上进行规范,切实确保教工以及学生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从制度上切断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源头,做好科学划分职能部门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落实主体。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首先,高校应成立听证委员会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加以保障,在制定有关师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上,如对教职工或学生进行处分的轻重环节上要开展听证、论证会,充分听取和尊重各个利害关系主体的意见,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其次,加强高校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预防机制建设,包括善后处置都应该以法治思维为主导和指南,使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在实质意义上纳入法治之道。再次,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师生参与权。校院两级针对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问题要定期召开“双代会”,以此向师生宣传高校法治校园建设的理念,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同时,听取师生意见,将师生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一员,注意发现问题并主动通报,及时依法制止。综上所述,在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提高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和效果,不论对高校还是整个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五】

人对人的看法是不同的,谁对谁公正、大方,他批评、惩罚谁的时候谁都会觉得受到的惩罚是应该的,绝无怨言。

但是过分的偏向与过分的嘲讽会给自己的名誉带来极坏的影响,过分的偏向会使一个学习好、性格傲慢的人,给变成谁提谁烦的一个人。但是嘲讽别人是对别人极大的辱没,但是没有了辱没,世界就会没有成功的动力。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辱没对于一个有志气的人来说:“辱没就是一个向成功推动的一种力量”。就拿国家该国总理周恩来来说,周总理在少年时就目睹了中国耻辱的一幕。就拿那些说着英、法、德、日语的洋鬼子来说,他们从x片战争之后;外国侵略者就欺负我们中国人,周总理少年时就看到了那些说着英语的外国人欺负我们中国人,从那以后周总理就立志说:“为中华民族之崛起而读书”。周总理在受耻辱的旧社会一直到新中国成立,不都有他的功劳吗?所以我们要在耻辱面前鼓起勇气,在成功面前要虚心。如果面对耻辱低下头的话你会慢慢下落直到自暴自弃,如果在成功面前你显的不谦虚、看不起任何人的话,你就像那爬梯子的人没人帮助,自己爬多高梯子坏了就把自己摔多惨。

那些在清末时傲慢无礼的说着盈盈的英国人和美国人到现在比我们强多少哇?那英、美二国不是正符合了周总理对说英语的美国人说的:“中国人低头走路,是走上坡路。美国人抬着头走路,是走下坡路。所以就偶是因为这些外国人不敢小瞧咱们中国人,外国人眼中旁若无人、骄傲自大,而中国人眼中,可以看到旁若无人的老师教出来的学生是骄傲自大的。而被目中无人的老师辱没的学生是虚心的。骄傲自大的学生不管学习有多好,但是她始终都会走下坡路,而虚心好学的学生始终不会走下坡路,所以目中无人的老师背后就有人议论,而他最看不起的学生往往都会有人支持、鼓励他超过他信任的学生。

因为骄傲、辱没、自大始终是负面的,所以有人在背后骂他、咒他。而虚心的人背后会有人支持他、鼓励他。因为这两种态度就会不同的看法,现实中不仅偶是这样么?

对于突发疫情的看法作文【六】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