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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

更新时间:2023-11-18 05:51:04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一】

我就是我,一个不同寻常的我,一个有勇气超越自己的我,一个自信的我。

我就是我,有时古怪精灵,有时刁蛮任性,有时还会自言自语。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我会问问自己,今天学到了什么,今天有什么收获,每天面对夕阳,对它发出最美的微笑,开始新的旅程。其实人生就是一场梦,开始做梦,进入梦香,梦境的高潮,梦境的结束,每一个步骤都要花费你很长的时间。每个步骤都是刺激而又好玩,它是一本永远也翻不完的书,一页一页的记载着我们的悲欢离合,欢声笑语等等,每当你想起它们时,就会不由自主的想起当初的回忆。

老天创造了这个世界,把这个世界打扮的五彩缤纷,把这个世界浓妆艳抹,他们把这个世界当做礼物送给了我们,所以我们要珍惜,更要珍惜自己的人生,人生的路还很长,但是我相信它会一直为我延伸下去,永远永远的延伸,我相信它有神奇的魔力,我相信也有爱情,也许是轰轰烈烈,也许是青梅竹马,也许是日久生情,不管怎样,这些都是一个过程,一件事不应该只看到结果,更注意的应该是过程,它会很精彩。我们的过程就是出生-成长-上幼儿园-学前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工作-恋爱-恋爱进行时-结婚-生小孩-照顾小孩-让孩子念书-之后就老了-亡。这个过程有人可能持续不下来,可能是意外,也可能是自身问题,这些过程充满着欢声笑语、悲欢离合,同学的友情,父母的恩情和爱、另一半的爱情,种种回忆,这些过程也就是这些(工作-恋爱-恋爱进行时-结婚)比较深刻吧,其他都是做铺垫的,前面是为了有好的工作,之后又了好的另一半,后面那些就是要对孩子负责,培养下一代,为他们以后打基础,直到我们亡,所以我个人认为这一段比较深刻,这一段是最美好的回忆,也就是这一段是我们人生中的重要时刻,之后的离去就不重要了,因为这个过程已经得到,人生也就快要结束了。

所以现在的学习都是为了那一段,也就是人生的怎样,是风和日丽还是暴风骤雨都是为了这一段,就看现在的学习了,所以我现在要好好学习,为那一段路走下去,加油!加油!加油!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二】

当我看过《电商风云》以后我突然感觉到中国互联网从90年代被人们了解到现在的火爆,中间残杂多少代人的辛苦和付出。下面我就稍微写写我看到节目以后的感想吧。

开片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引入现代电商概念和发展,虽然说这个小故事是整个第一集的主线切入,但是就我看来却有不同的感觉,我感觉这样切入虽然不错但是貌似是缺少了一种带有学术性质的严谨性和标题的切合度也不够。好了,这些细节姑且不论。整个故事里对我触动最深的就是马云老师在初期推销自己产品的时候,我大学毕业也是从事的销售业务工作,看到马老师当时遇到的困难与我之前的经历何曾相似,磕磕绊绊的语言讲解着自己的产品,别人却冷漠对之。这样的一幕仿佛把我带回了自己第一次面对客户的时候,那种紧张那种不自信,然而遭遇相似却延伸出了两个人截然不同的命运,当我还在庆幸自己跳出业务区坐上办公桌的时候,我却没想到之前一个和我遭遇相同的人现在却带出了属于国内业界辉煌的大集团。不得不感叹,人生的境遇要成功就要选好路口的十字道,向左走向右走的差别可能会很大很大。

其实片子主要是讲述了国内传统的一种模式向另一种模式的转变,看过之后我不的不感叹,互联网的出身虽然很短,但是却超出所有人的预期快速的发展起来,直到今天已经能够充斥现在传承千万年的传统营销。我是一家木门企业的电商人员,我虽然入行时间多接触木门行业比较少,但是我依旧感觉到了木门行业里的转变。从传统的跑市场,到现在的网络销售战,各个木门品牌都在网上打上了推广战,使得原本的木门工行业也开始掀起了一股子的雨腥风。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三】

俗话说:有规矩自成方圆。但在如今这样一个自由又多变的时代里,那些老规矩似乎不再多么重要了,一个只会遵守规矩的人也会被冠上“循规蹈矩”的名号。那么,老规矩究竟有何妙用?它有何存在价值?它本身是什么呢?

在我们的印象里,一些有文化的人,特别是博览群书、以书为友的人,都有一种特殊的气质,他们温文尔雅、平易近人,说话做事不会让人感到不快。这其实不是知识的魅力,也不是书籍的魔法,是因为他们通过读书懂得了一定的道理,知道为什么要跟别人打招呼,为什么要控制自己插话的,为什么要有选择地消费,而不是任何人从小教导于他,什么事要如何做,而他却不知其所以然。可以见得,一个人要发自内心地遵守所谓的“老规矩”,也要他真正的明白老规矩是什么,为什么要遵守。这不是教导几天就能够轻松做到的。所以,只有真正理解老规矩,才会真正遵守老规矩。而守规矩是一个人自身气质和所受文化程度的直接体现,就如同教几岁的孩子守规矩一样,哪怕他是学会了所有的`老规矩,做起来也一样别扭。

在新时代,有些老规矩的确过时了,比如我们所说的“不许管闲事儿”,这话说得严肃,否定得彻底,但仔细想来,什么样的事情叫做“闲事”?这却没有一个基本的定义,是大街上不要随便劝架?还是朋友有难绝对不帮?亦或是路上摔倒的人不能扶?有些“闲事”,却体现了我们人与人之间的温暖。仔细想来,好像只有在大人看不惯孩子做一些蠢事时,才会提及这样的话语,这句话的意义也就不攻自破了。再比如“笑不露齿,话不高声”,这“不漏齿”恐怕是很难做得到吧!现在和以前不一样,总不能在笑之前还要想着用手捂住嘴,这女生还能勉强做到,如果身为男子汉,还要做这样遮掩的动作,岂不是会被人笑话?那“话不高声”呢?什么叫做不高声?现在说话以使人听清楚为主,这不大声怎么让别人听得清楚明白?每句话都用别人勉强才能听得到的声音说出,还不让人厌烦吗?

但也有些,是一个人必须做到的。比如“出门回家都要跟长辈打招呼”,这是一个人最基本的道德体现——敬老、如同现在学生回家,开门的一般都为父母,叫他们一声给予最基本的问候,难道不对吗?作为学生也没有其它能够孝顺父母的途径,唯有这真心实意的一句“爸,妈,我回来了。”,让父母听在耳里,甜在心里。

老规矩在中国封建时期尤为盛行,但现如今却逐渐被淡忘了,能够重新拾起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但我们需要用足够的知识和事实去考验它,用足够的耐心去理解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为它们穿上新装,就如同新年时的除旧迎新一样,用它们崭新的面貌造福新的时代。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四】

中国电商第一人并不是马云,而是老榕的8848,在国民互联网基础极度低下,不具备电商的条件下。老榕成了先烈。随后是马云,马云的起步也并不顺利,起初更像一个满口胡话的痞子。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马云的不断摸索,电商突现头角。这里想提一个马云的平台免费。

中国人最爱占便宜,只要能占便宜无论大小大家都争先恐后。当初,马云为阻击强大的易贝,剑走偏锋,又幸运的找到雅虎这个好伴侣在后方支持。就平台免费这件事,现在好多电商都在模仿,认为有了客户群就一定会有利润,我认为马云这一策略是不具备模仿性的。首先,当时电商还处于懵懂阶段,国民对电商互联网业也不了解,当时条件不具备电商的形成,它只是个启蒙阶段,第二,平台免费成本低,竞争对手少。不用像现在这样,大家为了知名度、为了流量、为了早日占据有利市场打垮对手,那钱都不叫花那叫烧好吧。

所以,我说,成功不可复制,成功需要天时地利人和,就像赫拉克利特说的:人类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英文为: No man ever steps in the same river twice. 天时地利都过去了,人再一样也不可能。

还有一个品牌快跑,大家为了品牌为了知名度,真是使劲各种高招,有帅哥送花的,有穿恐龙送快递的,有注重客户体验的。但是我感觉这就像烟花,她再炫丽也只能是一瞬间,烟花散尽,最终还是要回归产品和价值上的,烟花有烟花的作用,吸引用户;但是一味注重烟花就有点偏离主题了。这里说的是陈年的凡客和雷军的小米。陈年在节目中说道,在凡客最初成功的时候,大家有点飘飘然了,不注重产品,不关注客户感受,导致凡客的没落。但是现在陈年又回归到注重产品和价值这件事,对我的启发是,人任何时候都不能飘飘然,最终能赢得客户的是真心关注用户感受,产品的价值,能体现用户存在感的产品。保持对老用户的粘性,依靠口碑宣传比任何烧钱的广告都靠谱。小米

电商成本,节目里,各个电商大佬不止一次的说,电商的成本比线下便宜。这个理论我想保留,这一点,我认为有点片面或者夸大,尤其在现在,电商的存活就靠流量,大家为了引流各种广告,各种推广,各种价格战,物流成本、人力成本。我认为也许比线下便宜,但是应该没大佬们说的'那么多。感觉有水分。

资本之战。最后一集说到了资本,节目最后也说,看似表面的电商大战,其实是背后资本的较量,没有后面的这些资本就没有电商的今天以及未来,在冲电商的这条道上,据说冤魂很多,貌似央视就提了一点,现实要远比节目描述的残酷。我想YY的是猫狗大战,本人一直比较崇拜马云,感觉马云是玩战略的,每一次出击都是在引领电商的发展。为人也比较仗义正派。像最初布置的支付宝,后来的余额宝,撬动国有大银行的制度优化啊(改革不大可能,国家是不会放权银行完全市场化的,也从来没有什么花边新闻。那个东哥吧,借助奶茶妹炒京东,实在没必要,之前还说人家马云的公关团队污蔑,真相大白之后,马云一个字都没说。京东还把吉祥物改成狗,这明显司马昭之心人皆知之啊。

京东和阿里巴巴背后的资本都很强大,两人对资本的控制也都做的非常智慧,股权比例什么的控制的也比较好。但是我仍然隐隐约约的感觉到,阿里巴巴这边是一个战略接着一个战略,他有试验的有烧钱抢市场的,但是他还有雷打不动肯定赚钱的,就像马云有一大推孩子,有负责挣钱供应家庭消费的,有为了面子抢占市场的,有负责创新开拓未知领域的,而且不树敌,不主动发动战争。而京东那边更像一个庞兹骗局。东哥在节目里说的只是销售额,绝口没提利润。不管你有多大的销售额,最终没有利润来源,或者说你的利润跟你的物流成本中和是负的,总感觉不那么靠谱。再说,京东的孩子屈指可数,马云呢?什么电影、房地产、文化、金融都有参与。肤浅感觉不在一个量级上,刘强东还到处挑起战争,跟当当,跟苏宁,跟国美,你看人家马云,不应战。

依稀还记得去年的6.18电商大战,都是刘强东挑起的,感觉像是在挖坟。马云是谋求生态圈,大家共赢,而刘强东更像是冲战场的将军,你我活。真想送东哥一句话:no zuo no die 啊!

商场如战场。鄙人略看过一点孙子兵法,兵法上说:

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所以说,商场如战场,表面看是价格战、渠道战、用户战、物流战、品牌战,说白了是整个组织机能的运营战,哪一环节跟不上都能导致全盘皆输,留下来的是将军,但是战争结束了吗?有人说,站在历史年代的长河上看,和平只是战争中的一个暂停符。

最后,向这些个商业战士们致敬,你们促使了社会的进步,无论是否能战到最后,只要参与都是勇士。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五】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六】

如今各大知名木门品牌在电字商务上的投入多的不可估计,网上的信息战也开始无声息的变的更激烈。这个网站发信息,那个网站发博客的,就像是我做木门招商,在网上发了很多木门的广告。虽然也接到咨询电话,但是听到我们公司时候却都很茫然,最后的合作也不了了之了。所以我想说未必一定要海量的推广信息才可以,自身的工艺和质量也是很重要的不是吗?越写越感觉自己的文笔差,看来要锻炼下自己的写作能力了。

电子商务,每个传统行业都不得忽视的一项,但是注重电商的同时千万不要疏忽了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尤其是木门行业这种传承了千年的工艺,更不能放下。

对于电商公司的看法作文【七】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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