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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学生如何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作文)

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学生如何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作文)

更新时间:2023-07-25 07:55:46
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学生如何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作文)

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一】

婴幼儿和中学生无疑都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一旦不幸出事,我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进行呼吁,希望家长和他们的亲人如何如何。而根本没有做法律层面的思维,更没有付诸行动。即,为什么不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也许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甚健全,那为什么不赶紧从立法上从速补上这一课?也许中国社会太注重于伦理及家庭管理,但是,孩子并非是家长们的私有财产,他们更是国家的`未来。有鉴于此,那我们为什么就不能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从法律层面给予婴幼儿和中学生以更好的保护呢?

诚然,当今社会应该属于法治社会。但是,既有观念与思维却一再左右着我们的行为方式。譬如,最近一再报道的恶狗伤人事件,这方面应该有法可依。可依然是狗患成灾!而像藏獒一类的凶恶畜牲在全国泛滥,难道有关部门事先就不能进行约束严加管理,非得等到出现灾难时才大张旗鼓的予以治理?既如此,法律当然也就失去权威与尊严,从而让位于习惯与关系。很明显,后者绝非是构成法治社会之要素。

再说自今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立法初衷不能说不好,更是鼓励做儿女的要常回家看看。但是,如果有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不遵守怎么办?能够依法惩处吗?不能。就连有关人士也解释说,目前只能从这个层面进行呼吁和引导。既如此,那这样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呢?答案是:不能!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法规又有多少约束力?

结论:虽然我们现在好像是法治社会无疑,但我们的观念和思维,以及观念和思维等等之外的东西,却依旧停留在既有模式上。观念不变,则灾害不断。各行各业,莫不如此。

而粗放式法律、法规,粗放式社会管理,更是我们这个社会最严重诟病之一!

 

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二】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生在世,难免会遇到挫折和困难。胆囊感这些到来之时,逃避未有不可。

古有“负荆请罪”之实。而在这之前,蔺相如始终躲避着廉颇,生怕彼此之间的关系恶化,从而影响到赵国的江山社稷。然而,廉颇却不这么认为,还以为是蔺相如怕了他呢?不过,最终他还是明白——相如真是用心良苦啊!!!!!!

“伴君如伴虎”——韩信知道。因而他在刘邦打下了天下之后,选择了隐退。

“不为五斗米折腰”,这是陶渊明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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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逃避未有不可,否则史书上怎会有这许多的“逃避之人”?

可是,逃避终究不是办法,惟有勇于面对才是出路。暴秦无道。陈胜毅然发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呼喊,号召人们共同起来“诛暴秦,伐无道”。

鸦片战争后的屈辱条约,使中国人民备受列强的欺凌,加之清政府又是那么的腐败无能,洪秀全毅然举起了“太平天国”的大旗,走上了反清的道路,并抵御了外辱。

1938年,抗日战争爆发。如此,国共两党实现了“国共二次合作”,赶跑了那个小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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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那是从前,而不是现在。现在又怎么样呢?

青岛海尔原是个濒临倒闭的小厂,而今却已挤进“世界500强”的行列。何哉?哦,原来是厂长针对现状,采取措施,改进了生产技术,引领了创新,而已。

2008年5月12日,8.0级地震袭击了四川汶川,伤亡甚重。不过,中国人民意坚志坚,哪能有什么困难可以难倒他们。于是,抗震救灾,不亦乐乎。我坚信:汶川将会重新站起,屹立于世界的东方。

…………

面对现实,让你我懂得珍惜;面对现实,让你我意志更加坚定;面对现实,让你我更有信心迈向未来,迈向成功。因而,我们不仅要正视困难,也要正视挫折,更要勇于面对现实,并加以改正。

面对现实…………

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三】

教学过程是学生智力获得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本质就是在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精彩观念”的诞生。她用这样的例子说明这种观念的诞生,新生的婴儿在学习抓握动作时,总是首先在不断的重复自己的手的抓握动作,但是,当婴儿发现在某个位置可以抓握到某个令他愉快的物体时,他会形成这个一个观点,在某个位置,让手进行抓握可以带来愉快的体验,他会努力使自己的手移动到这个位置去体验这种感觉。这种努力实际上是基于他的一种观念,对手的位置和愉快体验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精彩观念”。

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的作文【四】

伴随着中世纪对罗马法的否定,侵权责任规则也变成了一套野蛮、严酷的刑罚,不追究过错,不要理性和正义,没有权利和自由。这段时间被看成是侵权法上的“黑暗时代”。

罗马法的复兴为过错原则地位的重新确立提供了契机。17世纪法国的让??多马在他的《自然秩序中的民法》一书中指出:“如果损害是作为一个无害行为的出乎意料的结果而发生,那么鉴于没有任何过错可以归咎于行为人,他就不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责任。”到了18世纪,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学界得到了公认。

这一过程是近代理性哲学在法律上的体现。自由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思想。“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6]“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权得由法律规定之。”[7]由此,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也必须是当事人主观意志的结果。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说,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毕竟我只是与我的自由相关,而我的意志仅以我知道自已所作的事为限,才对所为负责。”[8]康德在此问题上的阐释同样精辟,足以为过错观念存在的支撑。在他看来,行为是自由意志的结果,每个有自由意志的人应对其过错行为负责。人是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康德认为:对行为的责难,应以理性的法则为基础,理性是完全自由的,而行为就应该由个人的疏忽负责。[9]所以,应从理性世界、从内心意志出发来评价过失。同时,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又是对滥用自由的制约,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意志自由。“一个人和别人相处时必然会滥用他的自由”。[10]法律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的滥用自由的行动。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过错概念的魅力,将权利行使的自由与合理完美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正义。

至此,对过错的认识已基本成熟,其产生发展呈现出一条独立的曲线,他给了人们一个自己的行为应受非难的理由,是理性的必然要求,也将法律的正义融入了个人的行为之中,让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油然而生。然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到来,却将这样一个和谐独立的概念打破了,客观过错、无过错的概念相继占据了我们的视野,过错的前面不得不加上两个字-主观,可在我看来,这,完全是一个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