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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对假新闻的看法作文800字)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对假新闻的看法作文800字)

更新时间:2024-05-05 18:57:51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对假新闻的看法作文800字)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一】

文盲是什么?文盲对于我们这个年代的少年来说是很陌生的。可是就在生活中,有人为了一己之利而去充当“文盲”。今天,我看到了一幅关于“文盲”的漫画……

在一个冬天的早晨,寒风呼啸,在一处公交车站,立着一个大大的牌子,上面写着五个格外显眼的大字——母子上车处。可在牌子下面的通道上,却站着四个高高大大的男人,他们每个人的脸上都没有任何表情,仿佛就像没有看到牌子上写的大大的字,他们把一对母子挤到了旁边,根本不管这对母子的感受。

站在“母子上车处”的四个男人中,其中排在第一个的`男人,身穿一件大衣,两手兜里,面无表情。而第二个人戴着一顶厚厚的大棉帽,把手缩进袖子里,迷起眼睛,装成没有看到牌子上的字。而第三个人是个小矮子,很像一个知识分子,鼻子上架着一副圆圆的眼镜,穿着一件新流行的羽绒服,脚上还有一双皮鞋,一副若无其事的表情,丝毫不在乎母子的感受。排在最后的那个人,穿了一件棉大衣,戴一个口罩,毫不在意牌子上的字。被挤到旁边的母子用诧异的眼神看着他们,母子俩穿得都很单薄,跟四个大男人成鲜明对比。

“母子上车处”是社会为了关爱儿童和妇女而设立的,而这些看起来有绅士风度的男人却来跟妇女儿童抢位置,为了这么一点点的便宜——优先上车,宁愿充当一个文盲,他们是永远不会懂得“尊老爱幼”这个成语的含义的。

行动起来吧!让我们不要像漫画里的人一样,做一个真正有素质、有知识的文明人吧!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二】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三】

在一个星期的忙碌与工作中,我们又迎来了一个星期六,温暖的阳光暖暖地照在我们身上,舒服极了!我们首先把镜头转向那洒满阳光、生机勃勃的公园吧!人们似乎都聚焦在了这公园里,你们看,有的人在鲜花丛中起舞,阳光、鲜花、花衣、长裙,风轻轻一拂,形成了一幅美不胜收的春日图!有的人呢,则在草地上野餐,边说边笑……在这阳光明媚的春日里,公园里的人们伴随着这文明的行为度过了快乐的一上午。

下午,依旧是晴空万里,我们再把镜头转向车站那边吧,车站好像人很多人们,人们依旧是按秩序上车下车,看来在这样发展下去,我们的城市一定会更加生机勃勃!

可是,就在这时,一道不和谐的风景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在车站的母子上车处,我们看到有四个男人正在那里纹丝不动的站着,看他们那一个个心怀鬼胎的样子,第一个人梳着背头,穿着一件大衣和一双皮鞋,双手插着口袋,装出一副文盲的样子,可他的身体却在不住的发抖,表现出一种心虚的感觉。站在他身后的第二个人则与他一样,也穿着皮鞋与大衣,头上还戴了一顶带黑毛的大帽子,同样也手插口袋,眼神里还流露出“我是文盲”的样子,眼睛还不住的打转。

第三个人呢,头上戴着一顶压舌帽,一身紧身的羽绒服再加上那擦的锃亮的皮鞋显出一副趾高气扬的样子,尖尖的鼻子,大大的一双眼睛,让人感觉一种无所谓的样子。而最后一个人头发蓬松,还戴着一幅口罩,只留一双诧异的眼睛看着前方,还皱着眉头!在他们四个人神气的站在那时,一位穿着朴素的女人,包着头巾,抱着一个可爱的孩子,用诧异的眼光看着他们,她心里一定很疑惑,为什么这四个男人在这里等车。

看了上面四个男人的所作所为,我想他们不仅让自己的形象被旁人羞辱,还给这整个城市抹上了一个大大的污点!我觉得他们装文盲在母子上车处等车只是为了快点上车,他们的做法实在是太可耻了!我想对他们说:“你们以为你们这样没什么吗?你们会让人看不起,还会给这座城市造成不好的影响!你们以为装出无所谓的样子就不会被人看穿吗?你们错了,在这个生活的城市里不要为一点小便宜就毁坏了自身的形象,同时也毁坏了整个社会的形象,这样会让人瞧不起。所以,请你们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做一个有道德有素质的好公民。”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四】

漫画是一种具有强烈讽刺性或幽默性的图画。漫画,也是画家从生活现象中取材,通过夸张、比喻、象征等方法来讽刺,批评或表扬某些人和事。而著名漫画家华君武的“假文盲”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幅漫画上描绘的是一个让人看了生气的景象:在一个车站入口处上立着一个醒目的牌子,牌子上写着“母子上车处”这五个大字。但在这里排队候车的却不是母亲和孩子,而是年轻力壮,虎背熊腰的男人们。他们一个个神情傲慢,冷漠的望着前方,对缩在一旁的一对真正的母子丝毫不理会,不屑一顾。

看了这幅漫画后,我非常气愤。难道画中的男人们是瞎子吗?难道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亲人出门在外可能遇到的困难吗?他们怎么可以对身旁的母子俩视而不见,荡然无存呢?假若这对母子是他们的亲人,他们又这样忍心吗?

现实生活中,“假文盲”的现象杜绝了吗?没有。“假文盲”事件随处可见。无论是商场,还是学校,等公共场所都能看见这样的“假文盲”。在公共汽车上,经常可以看见这样的字“老幼病残专座”等。但是坐在座位上的却是些高大强壮的人。老人小孩却站在车上的走道上。那些人见了也视若无睹,继续坐在座位上,想也没想过让坐。在公园里的花坛,草坪旁也常可看到“禁止摘花”“请勿践踏”“不要进入”等。有的人为了贪图一时的方便,装作没看见,故意违反。

想让“假文盲”在社会上彻底地消失并非没可能,关键在于我们大家。只要我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争当文明,有公德心的接班人。我将期待那没有“假文盲”出现在社会上的一天。

对于假新闻的作文题目【五】

今天,我看了一幅漫画,名叫《假文盲》,它让我感慨万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感到担忧。

在人头攒动的长途汽车站里,一位抱着孩子的母亲被迫站在“母子上车处”的牌子后。她头裹披巾,一双无助的睛神呆滞地望在正在上车的男人们身上。瘦小的母亲抱着一两岁的小男孩,不知世事的小男孩安静地躺在母亲怀里。

“母子上车处”的牌子下,几个男人正在上车,他们面无表情,好像根本没有看见那五个大字似的,依着自己肥胖的身躯把本应该享受此权利的母子俩挤到了外面,瘦小的母亲只能眼巴巴地看着他们侵犯权利。

这四个男人都穿着棉袄,一副绅士像,眼睛微闭,手放在衣袋里,好大的架子。第一个人头发凌乱,穿着闪亮的皮鞋,第四个人戴着口罩,心中惶恐不安。

这个四个人中还有知识分子和企业家,他们难道不认识“母子上车处”几个大字吗?他们是假文盲。但是他们是个“盲”——心理上、道德上的“盲”,道德上是有误区的。他们缺乏最基本的素质。

在公共场所中,时常可以见到“老幼孕残优先”的牌子,这是关心,同情弱者的具体表现,但是,社会上的假文盲却昧着道德,借此捷径投机取巧,以图方便,甚至侵犯了本应该享受福利的人。

这四个男人只能算一部分假文盲,他们貌似地位显赫,知识渊博,但其内心是异常丑陋的。

生活中假文盲大有人在。在竖着“请勿践踏草坪”的牌子的草坪上,留下了假文盲的脚印;在写有“请勿吸烟”的公共场里,留下了假文盲呼出的尼古丁、烟焦油等毒物;不远处就是果皮箱,可假文盲却乱丢乱扔。

让我们一起行动吧,做一人德才兼备的人,不能做一人假文盲,做一个实实在在、心里美的人,不做一个只讲体面而内心丑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