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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月球离地球太近会怎样作文)

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月球离地球太近会怎样作文)

更新时间:2024-04-15 20:14:35
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月球离地球太近会怎样作文)

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一】

平时很少看纯哲学方面的书籍,总认为纯粹讨论哲学的书籍太过于枯燥和复杂。由于辩证法课程的关系,最近大体看了看波普尔的《猜想与反驳》这本书,可是我看了这本书之后感觉自己对哲学的看法改变了很多,有些东西是我以前就模模糊糊有过的念头,但却一直并不清晰,通过这本书觉得有些东西一下子清晰了许多。而有些观点则是以前所从未接触或很少接触的,通过这本书对这些方面又有了新的认识,而且以前对这些内容的了解却是知之甚少。虽然只用了很少的时间,也没有在细节上深入分析研究,但我通过这本书和我所查找的一些关于这本书的读后思考和关于波普尔的文献资料中,还是学到了很多东西:我在这里不仅了解了波普尔的对于科学哲学的思想,还对自己的哲学思想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和重新的定位;从这里我改变了对传统的看法,对我们一直所接触的和学习的主流科学与哲学有了另外的较为理性的思考。另外从这里我再一次深刻思考了关于理性和感性,其中有些观点我并不能完全明白。

首先我认为波普尔科学哲学的观点基本上和他的书的结构是相同的,即包含猜想与反驳两部分:对于他的猜想,他通过驳斥了归纳分析法和观察证实的方法,提出“科学理论是真正的猜测,他们不可能被证实但是可以北批判。”其意思就是说科学理论并不是在观察和实践中归纳出来的,而是一些大胆的猜测,这些猜测我们是无法证明的,因为我们只能在个别的场合下证明它的正确性,但是我们无法把所有的场合都证明出来,因此归纳法也是不能成立的;犹如我们在孙老师的课上所讨论的“天下乌鸦一般黑”这个命题一样,我们只能证明世界上所有乌鸦中有限的部分,而不能证明所有的乌鸦都是黑的,因为这个实际操作是不可能的,因此通过观察的归纳法是无法符合逻辑的来证明命题的正确性的。那么波普尔认为我们是通过大胆的猜想来引出命题的,哲学家的思辩才是命题的源泉。而且这些命题并不具有可证实性。

对于反驳,波普尔认为对于科学命题的验证,应该是通过证伪来批判;具体就是说我们看一个命题是否是假的如果是假的,这个命题就被证伪了,如果是真的,我们继续进行证伪,知道它被证伪为止。波普尔在这里批判了逻辑实证主义,他认为用实证的方法是不能证明命题的正确性的,原因和猜想部分里的是一样的。

对于实证主义,它认为科学的发展或者说关于命题的提出和证实是这样的路线:由观察到归纳到命题证实。这样就是命题的提出到其成立的证明。而对于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则不是这样,证伪主义的关于命题的提出发展路线是这样的:思辩到猜想到证伪如果是到下一猜想如果否到继续证伪。也就是说首先一个命题的提出并不是由实际观察所得到的,而是由哲学家(科学家)的思辨所得到的,而且关于命题的证明,波普尔认为命题的永远不能够被证实正确的,我们只能通过实际的观察实验来证明这个命题还没有错误,而这个证明过程将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这个命题被证明是错误的(即证伪),从而通过思辨提出下一个命题,并接着进行证伪,推动科学的不断向前发展。

通过以上的总结,我们可以看到:波普尔认为科学的构建是建立在猜想与反驳之上,而不是一般认为的归纳和证实。由这样的区别确实可以有很多的不一样的认识,因此波普尔的体系也是建立在这样的基本观点之上的。与传统的认识体系不同,从实际观察>猜想>理论体系>证伪的检验,每一个的理论体系我们都不能称其为真理,只是至今没有被证伪的理论。对于已成体系的反驳和改进也成为科学工作的必然,而不是应当被奉为神明,由是科学逐渐接近真理。

对于波普尔的观点,我是基本支持的,从科学发展的角度来看,永远没有什么绝对的真理,只有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度。只有暂时的、一定范围内的适用,而没有绝对的和永恒的真理。譬如我们所熟知牛顿力学及三大运动定律,在牛顿体系建立以后有很长时间人们认为这就是科学的终极理论了,因为利用这些理论可以解释当时所能观察到的`绝大部分现象,从微观到宏观,一直到星球的轨道运行,并且运用这个理论可以很准确的预测许多现象,并得到了证实。但是随着科学的深入发展和观测技术的不断提高,许多这个理论体系所不能解释的现象出现了,从而导致了二十世纪初期的物理基础理论的一次大革命。另外我联想到了爱因斯坦的理论,很有趣的是爱因斯坦的理论大都来源于他的思考,而不是从实验中观察到的现象中归纳总结出来的。

如果我们运用波普尔的观点来看,也许这个就很容易解释了:在牛顿体系建立的时期及其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人们是用证实主义来分析科学问题的,人们从当时所观测到的现象,运用了证实主义“证实”了这个体系的绝对正确性,并把它推为了自然界乃至人类社会的终极真理(其中出现了关于机械的人和机械的社会的哲学观点)。而当科技的发展最终打破了这个“终极理论”的适用范围的时候,人们才意识到它是具有一定适用范围的,于是作为终极理论,这个牛顿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被证伪了的(被反驳掉的)。这个时候,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的科学体系正在逐渐建立成熟起来,这两个科学理论都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提出的,而且是基于科学家的思考想象提出来的,我想这个或许就是波普尔理论中所说的由思辨而提出猜想吧。关于这两个理论的证伪,现在还没有重大的突破,不过已经有些矛盾的东西出现了,例如量子力学和相对论理论在各自的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但是这两个理论却是不相容的。我个人认为这将是另一个更高级的理论的生长之地,当然了,或许这两个理论本身的不断修正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波普尔的观点,我有一点不太明白,或许是我还没有深入的研究过这个哲学体系的原因,就是关于数学中的完全归纳法。完全归纳法确实可以证明命题的正确性,而不是所谓的证伪,我想这个或许是因为这个方法中的“完全”的因素,因为它就包含了直到永远的成分。还有ε–δ语言证明关于极限的问题,也许也是因为它包含了直到极大或者极小的成分在里面。但是有的数学方法确实可以证实命题的正确性,这是研究工具的问题了,至于由这个工具所证明的命题是不是真的正确则是不一定的。

通过这本书我又重新定位了我的哲学观,我以前的哲学观(也可能是我们大多数人的)基本上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哲学观,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排他性很强,而且我们所受到的哲学教育也有故意贬低其他哲学流派和观点的嫌疑;对于其他的哲学理论批判的态度很多而且对于西方的其他的哲学观点也是知之甚少。通过对这本书的学习,我发现如果真正的要想了解哲学,就需要稍微抛开阶级和政治的思想;学习西方哲学家们的思辩和逻辑的思维,学习他们的认识世界的方法;不去考虑他的流派的问题,每一位伟大的哲学家都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想财富,从古代的苏格拉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复兴时期的笛卡尔、牛顿、康德等,到近代的罗素、维特根斯坦等。这里面我对康德的看法是改变最大的,在我们的学习里一般认为他是唯心主义的代表,但是康德的很多观点确实值得让我们好好的思考;他说:“我们的理智不是从自然界中引出规律而是把自己的规律强加于自然。”这句话对我的影响很大,我认为我们现在的人类社会正是如此,我们很多东西都是人造出来的都是人为的制度和规律,这些东西是随着人的变化而变化的,即我们的知识是人的思想,虽然我们存在与物质之中,但是我们的知识是我们自己的意识,我们无法证明这样的规律在自然中是正确的,我们只能批判它的错误;这正是波普尔的观点的来源。

所以宣扬一种终极理论,无论是关于自然科学的,还是关于社会科学的,都只是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一种愚民手段,用来巩固自己的统治,这是历史的必然,但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时间会证明这一切的,这就是证伪主义,只是时间的问题。

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二】

姓名:党权 班级: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学号:内容提要:本采用倒叙的次序,从第四十二章一直到第二章,共七章零一节。其中以第四十二章和第八章的前两节为重点,第四十二章个人论述较多,第八章概括总结笔记较多。其余章节多为个人的归纳笔记。

第四十二章 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一) 数人侵权行为概述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通过第一节认识到“数人侵权行为”这一概念是与单独侵权行为对应的。其种类的区分以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标准。而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其中《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即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按份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此处有一个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做区分,那么承担责任的方式又以什么确定呢?从法条上来看,如何承担责任还是以其行为为依据的,因此,其本质上数人侵权行为的区分是以行为本身的不同为依据。书上所讲以承担责任方式的不同来区分数人侵权行为的种类,是为了教学方便。如果不明白这一点,就会陷入“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逻辑怪圈里面。

回过头来看怎样区分数人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共同”二字,法条上明确规定:共同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我们区分数人侵权行为,要注意行为主体是否有“共同”的合意(共同的故意)或者客观情况(此类情况指共同的过失;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此处有一地方殊值注意: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谓之“共同”是有争议的。照常理讲‘共同的过失’其恶性小于‘一方故意、一方过失’,因此前者既然谓之“共同”,举轻以明重,后者当然应该谓之“共同”。但细心者会发现其中的不同:不论是“共同的故意”还是“共同的过失”,其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大小是一样的,没有孰大孰小之分,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有其正当性;但是“在一方故意、一方过失的情况下”,故意一方的主观恶性显然大于过失的一方,如此一来共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过失方不公平,似乎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看到这里,感觉豁然开朗;从心里觉得民法不再是枯燥无味的,而是鲜活生动起来了,充满了逻辑趣味性和人文关怀。

从《侵权责任法》第14条可以看出,该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对行为主体而言,对外是连带的,对内是按份的。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单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其承担该共同行为的全部责任;多个连带责任人之间要共同分担赔偿,或者按比例(能确定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这样的规定既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受害人求偿实现的可能性,又杜绝了某些侵权人免于赔偿的情况,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即便是受害人也无权仅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责任,而让另外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向未承担责任的侵权人进行追偿是已经承担责任的侵权人的权利,受害人无权干涉。从这样的规定里面,我

们处处可以看到公平原则的光芒在闪烁。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正当性源于两点: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更大,二、一般而

言损害程度更加严重。

连带责任的承担正当性源于“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

(三)教唆、帮助行为及其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利用一定方式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者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方法使对方接受意图。教唆可由过失构成。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教唆与侵权行为的因果性。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帮助: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

(1)帮助行为与加害行为都已实施。

(2)主观上的共同过错。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唆者、帮助者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监护人根据监护情况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教唆者、帮助者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对内成立连带责任、对外适用监护人责任。

(四)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主要为了解决无法确定具实际侵权人的情况。给受害人以保障。构成要件:

(1)主体二人以上;

(2)每个人单独实施完成危险行为;

(3)每人有独立过错;

(4)不能确定损害后果具体由谁造成。

怎人承担方式为连带,内部可以进行追偿。

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前者主张只有找到实际侵权人,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后者主张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可免责。

(五)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过错,只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的同一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之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前者承担连带责任,后者承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区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要点在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累积。即每个人的行为与损

害结果之间都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不存在累积因果关系时,责任大小如果能确定,则个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

第三十八章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 概念与体系

概念辨析:归责就是确定责任的归属;归责原则指在加害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责任由何方当事人承担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方针。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

体系构成:各归责原则构成的具有逻辑联系的系统结构。本书认为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民法基本原则、侵权法功能的实现、立法政策倾向。我国的归责原则体系包括两种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也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

两层含义:一、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责任。

二、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受害人、共同侵权人的过错都要考虑在内。

一个注意:该原则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后果。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因此又称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辨析:不问行为人主管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

随着社会发展,无过错责任因应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

三个含义:一、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其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第三十九章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 概述

构成要件,即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受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影响。

此处所讲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以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为背景。除损害赔偿责任外,构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不以损害后果为要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责任时也不以过错为要件。

注意如果有免责事由的出现,即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全都具备,行为人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 行为

侵害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合法利益成为侵权对象时,在过错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除了违反权利不得非法侵犯的一般义务,还违反了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产生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规定、服务关系、契约上义务、自己之前行为及公序良俗。有的直接构成侵权行为,有的则与过错的认定有关。

(三) 损害事实

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我国《侵权行为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损害事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大特征:一、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

二、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

三、损害事实的确定性。

两大种类:一、财产损害,即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二、非财产损害,即因侵害权利人的人身利益而造成的受害人无法用金钱计量的损害;但金钱赔偿却是救济非财产损害的重要途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意义: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事实因果关系:既指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又指有证据证明的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

法律因果关系:既指事实因果关系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部分因果关系;又指事实因果关系中构成侵权行为要件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主观判断。

相当因果关系,与直接因果关系相对。发源于生理学家Von Kries,其在法律上应用数学上的可能性理论与社会学的统计分析方法,认为客观上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可作为说明因果关系的一项要素。

包括两个要素,条件关系和相当性。前者指行为与权益被损害之间具有条件关系;后者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用通俗的话来表达是:无此行为,不必生此种损害,由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

(四) 过错

概念辨析: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其考察的是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与行为本身不同。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观状态需要通过行为本身来考察。

两大形式:一、故意。民法中的故意和刑法中的一样,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二、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民法通说又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和故意相提并论。

过失存在的前提是有注意义务,违反了注意义务即会造成过失。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对过失的认定采客观化标准,以一个理性人在当事人所处情境下所做的反应作为注意标准。例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过错是根据违章来认定的。

汉德公式:P表示概率,L表示损害,B表示预防成本,若B<P·L,则说明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被认为是有过失的。该公式反映了人们认定过失时的思维过程,具有启发性。

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的考虑因素基本相同,一般情况都是行为人比受害人更有条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证明过错的不存在。

第二十四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概述

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表现,是一时的、延缓的抗辩权,是对抗辩权人保护手段,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

(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的当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其存在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里面又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构成要件:(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主要是双务合同,及二人合伙的合伙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也适用于连带之债。

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三】

洗星海生活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全家都靠打鱼为生,他一出生就没有了爸爸,和妈妈、外公相依为命。星海自小就很喜欢音乐,他用海螺、贝壳、破罐儿制成乐器,将自己只听过几遍的音乐用筷子敲打着发出很美妙的声音。后来星海非常想上学,他的妈妈曾便当手镯让他上学,可是他手当了同学们的欺负,是教书先生产生误会,而被开除。

天有不测风云,他外公出海丧生,这无疑是对他们雪上加霜。无奈之下,妈妈带着他去投奔亲戚,在姨妈的帮助下,星海又一次进入了学校,遇见了肖老师,从此勤学苦练,开始了他的音乐生涯,他边读书,边学习,终于成了一名著名音乐家,实现了他的梦想。

电影其中有一段台词让我记忆深刻,星海问肖老师;“音乐为什么那么伟大,音乐家为什么这么贫穷呢?”老师回答他的话说:“人得贫穷和富裕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也是财富。”我们想想,当你弥留之际的时候,你留在世上的金钱、权利、地位没有一样是可以带走的,唯有你在世界上创造出有价值的事物,才会永远留在世上,永垂不朽。“

看完这部影片后,我陷入了沉思。星海的'生活环境是那样的恶劣,而他却坚强不息,终于实现他的梦想。今天的我们是何等的幸福,我们的家舒适温暖,还有爸爸妈妈对我们精心的养育;我们的学校宽敞明亮,设施齐全,还有老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与教育,但我们经常意志松懈,目标不明,因此,现在的我们要更加努力的学习,像洗星海一样做一个自强不息,有作为的人。

对于月球的猜想作文【四】

"你对爱的理解是什么样的?爱一个人爱到最疯狂会变成什么模样?李米用了4年的时间寻找她最爱的人,可是当他意外遇见方文时,方文却变成了马冰。带着马冰面具的方文,为了给李米更好的未来,不惜走入歧途,最终带着对李米的爱离开了人世。如果说李米对方文爱到无可救药,那么方文对李米的爱就已经到骨子里了。李米和方文只是大城市里的小人物,但他们的爱情却那么的刻骨铭心,让人感动!

“83天。我打算回去了,李米,反正我也成为不了那种你们想要的那种人,看来只能这么普普通通了。我真的很没用。是不是你也觉得我很没用啊?”“221天。我就要回去了,李米。我现在算是一个有用的人了,我已经能够看到我们未来超市的样子。你会原谅我吗?”“430天。我和以前不一样了,李米,也许我已经成了你父母想要的那种人,谁知道。昨天我从电视上看到了昆明,我突然一下哭了。你还在等我吗,李米?”“708天。告诉你一件事儿,李米,几乎都快成真的了,我今天早上我到了机场,我站在大厅里,那一刻思念像一条在草上爬行的蛇。我突然想要回去了。我买了机票,过了安检,一直走到登机口!最后我还是出来了,机票钱退了一半。我多想回去啊,你知道吗?”

当李米重新遇见方文,追在他身后说着这番话的时候,我哭了。方文写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李米都记在心里。一个女孩子在大城市开出租车打拼生活,日子过得多么不容易,李米整整找了方文4年,每一封方文来信的日期,李米都记得清清楚楚,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在想与方文之间的联系。当叶倾城问李米,你怎么就那么确定是马冰是方文呢?李米吼着说,你老婆你能不认识啊!

当然,方文对李米的爱更深。当看到影片最后一段播放方文留给李米的影像时,你才知道,原来方文一直都在李米身边。方文在李米的家外各个地方都装了摄像头,甚至在李米的出租车上也装了摄像头,李米每天点点滴滴的生活,遇到的各种困难。方文通通都记录了下来。那一刻李米的心里哭疯了。可是,方文却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

李米和方文,他们是大城市里的小小人物,但他们的爱情那么深刻,那么令人感动!虽然方文离开了,但是李米一定会将这份刻骨铭心的爱深藏在心底,好好的替方文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