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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关于网络的议论文题目)

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关于网络的议论文题目)

更新时间:2024-01-10 16:07:33
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关于网络的议论文题目)

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一】

“消防安全”人人都知道。虽然知道,但在日常生活中真正注意到它的人,却十分少。近年来,棉花厂火灾,森林大火,还有生活中许许多多的小火灾,时有发生。我就亲身经历过一件。

秋日的一个晚上,皓月当空,万里无云。在这个好天气里,伙伴邀我去放孔明灯。来到广场一看,哟,有这么多的人都在放孔明灯呀!我们也兴奋地选了一块空地,点起灯芯。孔明灯慢慢地涨了起来,“呼”一声,孔明灯摇摇晃晃地飞了上去。还没飞多远,一阵风吹过,孔明灯就像一个喝醉酒的人,跌跌撞撞地坠落在路边的花圃里。破损的灯立刻燃起了熊熊大火。风很大,风助火势,火很快烧到了小草上,把小草烧得“咝咝”作响。我们慌乱起来。

有的伙伴惊窜逃跑,有的伙伴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有的奔去喊大人剩下几个胆大的,有的用石头砸,有的用脚踩,个个忙得满头大汗。在伙伴们的努力下,“火恶魔”终于低下了头,火熄灭了!

“真危险呀!”我感慨万千,“想不到一只小小的孔明灯,就能惹出大祸来。”看来,我们只有在生活中,处处小心,才能有效地预防火灾。让悲剧不再重演!

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二】

网络是现代高科技,现代社会离不开网络,但有的网络游戏对青少年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网络游戏被现代人称为“电子洛因”,网络游戏不但使青少年成绩下降,影响视力更会使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误入歧途。那些贪婪的制造者,制造出一个又一个看似有趣的游戏,而且让众多网迷沉醉于中,网络游戏使人变成魔鬼,使善良的青少年贬称可怕的刽子手,网络游戏正一步一步的蔓延而来,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之花,我们应该用坚定的语言对它说‘不’,有人说网络游戏可以玩,因为它可以让人放松。不错的网络游戏是可以让人放松,但对于没有自制力的青少年来说网络游戏仿佛是品,它正无声的侵蚀着我们那幼小的心灵。网络游戏它主要的吸引在于它设置的级别,每个人心里都会有赢和升级的,因为现代人太讲究现实抬爱面子,都希望在同龄人那儿大赞一番,让他们羡慕,在人类里面青少年这种不甘落后的心理现象最大,因为他们没有自控力,一心想着玩和升级,有的甚至昼夜不分的网游戏导致视力严重下降,他们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害了被人也害了自己的家人,一步一步走向监狱。

在此我想对那些沉迷与网络游戏的同龄人说: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不要再沉迷于网络游戏了,回头吧!后面将是大好前程,前进键是万丈深渊。

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三】

网络能使我们获取信息,网络也能使我们沉醉不醒。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这个故事就发生在我身边。我有一个哥哥,打小学起,成绩一直不错,次次都是前几名,妈妈以他为骄傲,可是,好景不常,上了初中后,我家添了一台电脑,就这样他迷上那个了网络游戏,每天都守在电脑旁。开始,妈妈尝试着去劝说他,想让他认识到迷恋网络游戏的危害,可他听了后,像个没事人一样,依旧我行我素,日子久了,妈妈的劝说就变成了责骂和鞭打,可这对一个正处于青春期的男孩并没有多大的作用,反倒弄巧成拙,妈妈越是责骂和鞭打,他就越反抗。

爷爷身体一直不太好,爸爸又时常不在家,家庭的重担就落在妈妈身上,最近,爷爷的身体越来越不好了,医生说要住院观察,庞大的医疗费也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可这些哥哥都没有看在眼里,他依旧玩着他的游戏,哥哥的这些表现使妈妈更加生气,妈妈每天以泪洗面,可哥哥并没有为此发生改变。

网瘾到底有多大的危害呢?竟然可以使一个好学生变成一个问题少年?

网瘾是毒药,他会使人上瘾,他会使人陷在网络游戏里无法自拔。

关于合理应用网络的作文题目【四】

其实看着美国各个大城市,包括洛杉矶、纽约、费城等警察局做假证、诬陷黑人;检察官,法官还都一起附和演戏,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许多人眼里美国的司法体制仍旧是世界上最好的?但是随着阅读的进行,美国司法系统在审判中的表现,又肯定了我的这种想法。至少肖德维茨的书中,向我们展示了被告陪审团的 “公正”。该书中有一个论点我很支持,肖德维茨说,陪审团面对同样的事实做出不一样的判决并不是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种族等等有着偏见,而是因为其的生长环境,种族背景使其在面对一样的证据时,会有不同的想法,更甚者,黑人比白人陪审员更加的仁慈,更相信被告无罪。这样的解释,相比于种族歧视更容易被社会大众认可,正如法理学老师所说的,一个人的生长环境不同,,就会导致其前见不同,那么看问题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同的。

书中提到了一个英国的律师Henry Brougham在1820年时候曾说:“一个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富有神圣的职责,他在这个世界上只能认得一个人,就是受到官署控告的当事人,别无其他,要用各种必要的手段来救当事人,保护那个当事人免于必须负担任何其他人的风险或损失,也不使任何人侵害他,这是最高且毫无疑问的职责,他必须无视于对任何人可能造成的一切不安、痛苦、折磨和伤害,必须把爱国的职责跟作为一个辩护人的职责区分清楚,并且将前者揉碎,让它随风而逝,如果有必要的话。他必须无视于任何结果地去做,如果他的命运如此不幸让他的国家跟他的当事人陷于利益冲突的话。”

我国《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随后于2004年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比较而二者的关系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在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始终把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至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尽合理的。当事人基于对于律师辩护人的信赖,将事实告知律师辩护人,无论律师辩护人基于何种理由将其所知的内容泄露,都是对当事人信赖的一种背叛,对于我国的司法进程是极其不利的。

以上的一段话还我联想到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第68条证人拒证特权,证人的拒证特权是一种基于被告与证人特殊的身份关系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与这里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异曲同工之妙。辩护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基于其特殊的身份,其对于案件的真实性有着更深的了解,这是基于被告对辩护律师特殊的信赖而产生的。因此,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拒绝作证以保护被告的利益。

对于金钱能否买来无罪的观点,我十分同意作者的话,事实上,金钱对于开释辛普森无罪,正如其去医院看病一样,我们可以忍受富人比穷人拥有更好的医疗资源,为什么不能容忍其有更好的辩护资源呢?同理,再多钱也无法挽救一个绝症犯人的病情,再多的钱如果案件的证据简单明了毫无争议,那么辛普森也无法无罪开释。只要辩护团用合法的手段为辛普森打赢了官司,.就不应该被责难。辛普森所花的钱只是请来了最好的鉴定专家,推翻了警方的证据而已。试想如果警方的证据足够的充分和真实,辩方又怎么会给这个机会呢?但是读到这里我依然有疑问,作者一再强调其在该案件中的收费是比较少的,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那么美国的大律师一个个荷包满满的原因究竟是为什么?

整本书通读下来,使我最感兴趣也是我觉得最有研究意义的就是“陪审团的怀疑是否合理”这一章。接下来,我将着重对“合理的怀疑”进行论述。

什么是合理的怀疑?

在辛普森一案中,伊藤法官是如此定义合理的怀疑:这不仅只是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人相关的事物都存在某种可能或者想象的怀疑。合理的怀疑是指整个论控,在经过对所有证据全盘的比较与考量之后,陪审团心理仍然觉得没办法一直全然确信检方所论控的事实。

为了对合理的怀疑有更深的理解,我对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通常使用四个基本标准即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清晰且有力的证据(clearand convincing evidence、不含糊且有力的证据(unequivocal andconvincing evidence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proof of beyond areasonable doubt。由于刑事案件极其严重的制裁结果因此其证明标准历来被认为是所有案件中最高的,即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对于合理怀疑的理解,由于过于“简单”,因此当各个陪审员面对这个标准时,合理怀疑显得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一些法院认为,在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正当权利方面,合理怀疑标准显得极为重要,但是由于合理怀疑这一词汇不是那么普通、简单和清晰,即使是受过法律训练的法官也经常错误地描述合理的怀疑,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和把握。但是有一些人的观点却恰恰相左,他们觉得合理的怀疑是一个在陪审员心理不言自明的概念,将其文字化的明确反而使其更加的模糊。

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也是不同的。在People V. Feldma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同情、幻想、成见、空想、多愁善感而产生的怀疑不是合理怀疑,基于陪审员因软弱无能和胆小而逃避给他人定较重的罪行所致的不情愿也不是合理怀疑。这是从反向的角度的定义合理怀疑。在United States V. Savuil一案中,法院认为合理怀疑是基于理性和常理的怀疑,即这种怀疑将使一个理性的人在是否定罪上犹豫不决。这是从正面的角度来定义合理的怀疑。直到今日有关合理怀疑的标准问题的争论还是没有平息。